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60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库车县。 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8411元(含执行费46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 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