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6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车县。
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0]GW40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7942.0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网络资金、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7942.07元短期内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旭
审判员 苏 谦
执行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