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27603号
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层XX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区XX号XX幢XX单元XX室(八层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满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园XX路XX号。
被告:**,女,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潇,陕西其源(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公司)与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诚科技公司)、谢世诚、武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产业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被告派诚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产业投资公司诉称,2015年8月18日,原告金融服务公司(丁方)、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西投控股公司)与被告派诚科技公司(乙方)、***、**(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甲方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投资4000000元优先股,甲方投资期限为三年,自甲方投资款项拨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甲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4000000元投资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投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投资证明(优先股股权证),投资收益以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年收益率为5%,派诚科技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应付投资收益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未付投资收益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上述投资收益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派诚科技应在收到基金理事会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办理投资退出手续,逾期每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全部投资款项及应付未付的投资收益及相关违约金、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融服务公司为基金业务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工作,对协议项下投资款项承担回收责任。
2015年9月,西投控股公司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向派诚科技公司实际出资4000000元,2020年4月24日,原告产业投资公司与西投控股公司、派诚科技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签订《原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原《投资协议》中西投控股公司各项权利由产业投资公司承继,派诚科技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产业投资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包括支付股息、按期偿还本金、按要求提供投后管理信息及资料等,***、**、金融服务公司应严格按原协议约定向产业投资公司履行全部义务。经原告产业投资公司催收,被告派诚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投资本金3000000元,应付未付股息150000元及相关违约金,被告***、**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偿还原告产业投资公司投资款本金3000000元,投资收益150000元,违约金963953.55元,合计4113953.55元(违约金暂计算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全额清偿之日);2、被告派诚科技公司支付原告产业投资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3300元、保全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被告***、**对派诚科技公司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支付投资款本金3000000元和投资收益150000元,但因派诚科技公司无力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原告亦未能证明其损失,应按最低借款利率的标准裁判。不同意原告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分五期还清。股息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案外人西投控股公司、原告金融服务公司(丁方)、被告派诚科技公司(乙方)、被告***(丙方)、被告**(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甲方代表基金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投资4000000元优先股,投资期限为三年,自甲方投资款项拨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投资收益以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年收益率5%,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当年度应付收益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投资收益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达成协议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乙方应在收到基金理事会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办理投资退出手续,逾期每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对上述投资收益及违约金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丁方为基金业务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投资实施、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工作,对协议项下款项承担回收责任。2015年9月9日西投控股公司向被告派诚科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4000000元,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向西投控股公司出具了4000000元的收据。
2018年6月11日,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向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发出《关于收回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第二批计划项目投资款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在2018年9月8日投资期限届满时返还投资款。
2018年8月28日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向西投控股公司、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还款承诺》,载明:2015年9月9日,我公司有幸被列为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名单,支持金额4000000元,期限3年,年固定收益回报率5%……。2018年9月8日,该笔种子基金即将到期,公司经营工作尚处于恢复过程中,对外付款的资金压力较大,并且我方的回款尚未收回,极大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流转和还款安排,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期在2018年9月8日支付该笔种子基金,我们将不断加大催款的力度,积极多渠道回笼资金,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归还4000000元的种子基金及应付未付投资收益,对因此而对贵方工作造成的影响我们深表歉意!还款计划表为,2018年9月8日归还本金2000000元,应付股息69444.44元,2018年12月31日归还本金2000000元,应付股息100000元。被告***在该《还款承诺函》上签字,派诚科技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18年12月29日前,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向西投控股公司归还款项本金1000000元及部分股息。2019年4月9日,派诚科技公司向向西投控股公司、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还款承诺》,载明:2015年9月9日,我公司有幸被列入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名单,支持金额4000000元,期限3年,年固定收益回报率5%……。2018年9月8日,该笔种子基金即将到期,公司经营工作尚处于恢复过程中,对外付款的资金压力较大,并且我方的回款尚未收回,极大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流转和还款安排,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期在2018年9月8日支付该笔种子基金,随后我们不断加大催款的力度,积极多渠道回笼资金,于2018年11月30日已经还款1000000元并结清股息,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以前归还剩余3000000元的种子基金投资款及应付未付投资收益,对因此而对贵方工作造成的影响我们深表歉意!还款计划表为,2019年4月15日归还本金1000000元,应付股息14444元,2019年6月30日归还本金1000000元,应付股息25000元,2019年7月31日归还本金1000000元,应付股息29306元。被告***在该《还款承诺》上签字,派诚科技公司加盖公司印章。
2019年7月15日,派诚科技公司又向西投控股公司、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内容与上述《还款承诺》相似,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归还剩余3000000元投资款及应付未付投资收益150000元。但被告未按期还款。
2019年11月5日,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向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发出《关于收回种子基金投资本金及应付投资收益的通知》,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投资本金3000000元及应付股息150000元。但被告仍未按期还款。
2020年4月24日,案外人西投控股公司,原告产业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被告派诚科技公司、被告***及**签署《原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原《投资协议》中西投控股公司的各项权利由原告产业投资公司承继。
2021年7月8日,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向原告产业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2015年我公司被列入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第二批计划项目,并于当年9月9日获得4000000元优先股投资,期限三年,年固定收益回报率5%,该笔投资已于2018年9月8日到期,我公司已于2018年11月30日还款1000000元,现尚欠贵公司3000000元投资款及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收益未支付,就欠付的投资款本金及收益,派诚科技公司承诺尽快予以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原告产业投资公司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产业投资公司分阶段支付律师费,截止本案法庭调查结束之日,产业投资公司实际支付本案律师费31650元。
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关于收回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第二批计划项目投资款的通知》、《还款承诺》、《还款承诺函》、《原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西投控股公司、原告金融服务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原西安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4000000元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7月15日,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中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5日,原告金融服务公司向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发出《关于收回种子基金投资本金及应付投资收益的通知》,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投资本金3000000元及应付股息1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00元投资款本金及150000元股息的还款期限应为2019年12月31日,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项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派诚科技公司未及时归还该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逾期还款按日3‰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计算标准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投资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本案中,被告派诚科技公司确实因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165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4177元,被告派诚科技公司应当向原告赔偿该损失。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全部投资款项及应付未付的投资款收益及相关违约金、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已经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中,***、**均承诺对派诚科技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对派诚科技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款本金3000000元及投资收益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1650元、保全保险费4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西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218元,由原告负担521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换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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