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8050X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迈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6DL90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八层A)。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八层A)。
被执行人:税联琼,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区(一层4号楼)。
被执行人: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区(一层4号楼)。
法定代表人:税联琼,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八层A),统一社信用代码9160000783662261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60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迈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税联琼、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414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