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5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詹,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税联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詹与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孙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