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736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19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