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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本案标的为116.1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4元。 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与法不悖,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2执1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