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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安清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354号 申请人:孙詹,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西安清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富鱼路绿地鸿海大厦B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6号1幢1**10101室(八层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6号1幢1**10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6号1幢1**10101室(1层4#)。 法定代表人:税联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詹、西安清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3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孙詹、西安清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94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7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移转函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派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金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续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