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961号
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6295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706986X9。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永创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