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4084号
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欢,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