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9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原告:***,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原告:***,女,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原告:宋某1,女,201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原告:宋某2,女,201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044792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山永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9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8216219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被告:邱某,男,200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沐川县。
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869号乐达华府办公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706986X9。
原告***、***、***、宋某1、宋某2与被告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乐山永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某、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1、宋某2于2020年4月17日以案件主体需要核实及重新组织证据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宋某2以案件主体需要核实及重新组织证据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1、宋某2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1、宋某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1、宋某2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