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民初39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