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2095室。
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5号3幢3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予准许并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戴曙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