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初1420号
申请人: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5号3幢3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20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与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通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都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百世通利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01,408.8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于2019年1月11日补齐申请所需材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江都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01,408.8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金绍奇
审判员许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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