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2095室。
法定代表人:闫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5号3幢3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4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结算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虚假陈述,属虚增起诉标的额,真实标的额达不到中级法院受理本案的标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本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101,408.87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虚构标的额,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