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9094号之一
原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强,男。
被告: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