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2897号 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县干窑镇康民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135号3幢3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成水泥管桩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