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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纯辉、叶琳洁(实习),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志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雅英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