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纯辉、叶琳洁(实习),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志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雅英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