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中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华山巷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生,男,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3号理化办公楼7层。
法定代表人:单文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康,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2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宇,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妍,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福建省中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6.08元,福建省中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晓健
审 判 员 李清萍
审 判 员 邱 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滢颖
书 记 员 张素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