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249号 原告: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甸县宝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