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柳卫兵水泥销售服务部、蒙城县雪磊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427号

原告: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N0WPWX6。

法定代表人:汪壮,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泥销售服务部,地址: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阳光花园小区二期19栋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T8T5W3B。

经营者:***。

被告:蒙城县**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柳林社区柳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H9178C。

法定代表人:张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安徽时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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