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80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扩军,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体祥,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陈庄镇政府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东,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荣域城市广场0003幢2楼209。
负责人:曹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范县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