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2民初2342号
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官坂镇白鹤村上岗井。
法定代表人:**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水晶,女。
被告:福建省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5780(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美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8元,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福建连江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