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3230号
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车站路园林学校。
法定代表人:丁昱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兵,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与双湖大道交叉口龙湖御景38号楼1单元804号。
法定代表人:姜勇。
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慕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