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089号
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NB7L12D
经营者:沙启良,男,1970年9月2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绪明,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0135
法定代表人:余云才。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王庆云,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沈 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林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