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西县某某同强新型建材厂与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089号

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NB7L12D

经营者:沙启良,男,1970年9月2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绪明,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0135

法定代表人:余云才。

被告:***,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王庆云,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肥西县***同强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沈    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林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