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2133号

原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

海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阳,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

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

门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

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

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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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门

县浦坝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浙江钱塘江

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廷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其辉

代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