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139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