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139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