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2958号 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员工。 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68.5元,由原告杭州蓝钻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