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719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7月1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80725277。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黄河郡3楼。
法定代表人:董靖,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116B。
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丹,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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