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斯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687号
申请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
负责人:华春玲,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号永昌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光明,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斯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清河街3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文辉,负责人。
被申请人:龚文辉,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斯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龚文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斯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龚文辉银行存款1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斯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龚文辉银行存款1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徐 霖
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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