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37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63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
被执行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20号10幢。
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6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619,524.88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法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应收租金收入人民币1,784,572.51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欠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添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
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