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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艳、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再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艳,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宁虹,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二段2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5组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艳与被上诉人***、***、成都宏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上诉人贺艳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01民再249号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现上述期限届满,贺艳仍未交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贺艳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何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欢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