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537号
原告: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5组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8013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82914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圣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