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执927号
申请人:贵州创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MA6DJ9N477。
法定代表人:李川,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经营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U03R22。
法定代表人:袁兵,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本院受理的贵州创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730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3、本院依法向本院通过贵州省龙里县公积金登记管理中心和龙里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上网发布,同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5、被执行人系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委托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兵兴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前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建中
审 判 员 余顺红
审 判 员 张 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