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贵州创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0MA6DJ9N4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开富诉被告贵州创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开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开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祝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