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民初3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龙珅小区C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6365430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3.4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