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民初3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龙珅小区C栋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6365430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瑞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3.4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