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24民初607号
原告:***,男,汉族,住柳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
被告: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职业,住扶余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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