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2民初1551号
(2019)吉0582民初1551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省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春和委**。
身份证号码:210522196709022314
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MA148MMW82
法定代表人:范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被告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学街**1-4-1。
身份证号码:2203021968013004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050509411E
法定代表人:孟大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被告职员。。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后双台村****
身份证号码:2103191953031716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2019年12月5日的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前补交诉讼费21000元,现已逾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