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82民初192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住所地通化市.
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德海,董事长。
统一社会代码证:91220582MA148MMW82。
被告: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代码证:91220102050509411E。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集安市北方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吉林国都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不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