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023号
原告: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飞机场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英也尔乡北山坡建材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出具申请撤诉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5元,减半收取计109.12元,由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