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84号
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飞机场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425号浦江花园第5商业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元,期限为1年;
二、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强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