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弘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