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8执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大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伟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博大电器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本案被执行人**与***系夫妻关系,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系**、***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2016年2月16日以(2016)辽08刑初18号诈骗罪立案审理,现正在案件审理中,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诈骗罪,该案正在刑事审理中,本案涉及的上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与**涉嫌的诈骗罪的关联性有待于刑事判决结果,目前暂时无法处置上述三被执行人的资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大电器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待本院(2016)辽08刑初18号诈骗罪一案审理终结,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源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大电器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