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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6)云0111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工业园区330国道旁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永
审判员文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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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