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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二初字第438号
原告: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铸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付忠存。
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工业区33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十二棵橡树庄园1幢1-5号。
负责人:*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小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00元,减半收取2560.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60.0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彭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