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89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未来资产大厦30层ABC**。
法定代表人林帆。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申请执行人上***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31834号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4,796.8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2021年4月3日
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1年4月4日
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2021年4月4日
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汇昌广告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2021年4月19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张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