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1363号
原告:惠农区**招待所,经营场所:石嘴山市惠农区。
经营者:陈国华。
被告:**1,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包头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2,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惠农区**招待所诉被告**1、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惠农区**招待所与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农区**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惠农区**招待所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