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3民初771号
原告:***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盼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珍,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园区规划新区514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焘,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海市中科宝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小燕,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乌海市中科宝诚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原告***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