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05民初1860号
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XYFR078。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290864607。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腾飞元金属结构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徐州良腾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平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