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9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岗街27A号D20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11层1-7号11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27228元;二、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7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9元,原告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639元。公告费1140元,由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3年4月、5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0956.73元,实际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